2004年9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聚焦江苏怎样立规矩:机动车撞人不负全责
赵诚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经广泛问计于民反复修改,对比草案稿与修改稿的内容,这部已数易其稿的“升级版”条例草案至少有4大看点。看点一:撞了违章行人,机动车只负有限责任观念碰撞:争议焦点是不再单方面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人违章被撞,已采取紧急避险的驾车人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是空白,根本没有提及。修改稿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点评:老外来南京普遍印象是行人胆忒大,特别是一些地方行人不懂交规,横冲直撞,遇到这类人,开车人虽谨慎又小心还是出事了,你能全怪开车的?在目前路人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前提下,修改稿增加的内容维护了机动车驾驶员权益,撞了人可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也“逼使”行人、骑车人增强守法意识。看点二:机关停车场不能对私家车说不观点碰撞:首先还是私车歧视问题。条例草案稿原文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有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征求意见时各方对此很有看法,认为是歧视私车和外单位车辆,太小家子气。修改稿增加为“供本单位车辆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的车辆停放”,这样一改,让许多挂私牌的车辆也可进入机关大院了。
    修改稿还增加一款:“停车场(库)配建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建设部门制定”。
    草案修改稿对马路停车场规定为,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点评:马路设置停车泊位是对专用停车场的补充,虽方便了开车者,但影响了通行,违背道路基本的性质。根据国外成功经验,马路停车场应全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只对有经济承受能力者提供方便,即收费高于一般停车场,以此为经济杠杆,调整马路边泊车量。在这方面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十分及时和必要。看点三:收取媒体曝光费视为违法观点碰撞:有人认为收取曝光费可加大处罚力度,但多数人认为完全可用其他方法替代。条例修改稿增加一款: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公开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交管部门可以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严重或者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点评:立法规定无偿公开违法行为,这表明,南京市交管部门过去长期在报纸上设置交通曝光台,公布违章者姓名车号并收取曝光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如再收取就是违法。看点四:交通协管员将清退出局观点碰撞:考虑到不少地方警力不限,增设协管员可有效弥补执法人员不足,修改稿仍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聘用志愿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草案初稿相比,修改稿只是增加了“疏导交通”4字,意思是更体现协管员的作用。座谈时,省交通厅人士指出,这与最近公安部逐步清退协管员的文件精神犯冲,建议删除此款。点评:删除此款,意味着执法队伍不准聘用协管员。立法时考虑细致周全,就从源头上杜绝了交管执法队伍建设上的缺失。